台灣浩鼎2014年訂定《企業社會責任實務守則》,作為公司治理規章,督促公司內部實踐對環境、社會永續經營之承諾,克盡上櫃公司資訊揭露之義務。該守則隨政府相關規章修訂及公司發展需求,內容不斷更新,2021年並修訂為《永續發展實務守則》,經董事會通過後實施。
依據該守則,台灣浩鼎永續發展事務以董事會為最高指導單位,內部成立永續發展執行委員會,由執行長擔任主任委員,其下設有執行秘書處,由公共事務處負責;再依永續事務分類,設公司治理與經濟、產品服務、員工照護、社會關懷及永續環境等五個專案小組。各小組委員由職掌相關事務部門選派代表出任,透過內部分工會議,持續宣導企業永續發展理念,辨識及分析永續發展主題,並將本公司與利害關係人議合結果及永續發展成果,揭露於每年定期出版的永續報告書,並呈報董事會。
為實踐公司永續發展目標,強化治理效能,並依據「公司治理實務守則」與「永續發展實務守則」之規定,台灣浩鼎於董事會下設置「永續發展委員會」,由董事會委任不少於三名成員組成,並至少由一名董事參與督導,成員須具備永續相關專業知識與能力。 委員會主要職責包括擬定與推動公司永續政策、年度計畫與策略,定期檢視執行成效,督導永續資訊揭露與永續報告書編製,並就經董事會決議之永續相關業務進行監督與審議。委員會亦可視需求指派高階主管及設立專責或跨部門推動小組,確保各項永續發展工作之有效落實。
