士林地方法院駁回壹週刊刑事誹謗案交付審判之聲請

  1. 法律事件之當事人:
    原告:台灣浩鼎生技股份有限公司
    被告:裴姓等七名記者
  2. 法律事件之法院名稱或處分機關:臺灣士林地方法院
  3. 法律事件之相關文書案號:106年度聲判字第72號
  4. 事實發生日:107/01/08
  5. 發生原委(含爭訟標的):本公司今日收受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,駁回本公司交付審判之聲請。
  6. 處理過程:本公司將與委任律師討論及研析該裁定之內容。
  7. 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:本公司營運正常,對公司財務業務無重大影響。
  8. 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:無。
  9. 其他應敘明事項:無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