公告本公司董事會決議擬讓本公司之孫公司浩鼎生物醫藥科技(上海)有限公司得實施本公司部分智慧財產權-中國地區之權利

  1. 事實發生日:108/11/28
  2. 公司名稱:台灣浩鼎生技股份有限公司
  3. 與公司關係(請輸入本公司或子公司):本公司
  4. 相互持股比例:不適用
  5. 發生緣由:因應公司未來發展並擴大開展中國地區業務,本公司董事會決議擬讓本公司之孫公司浩鼎生物醫藥科技(上海)有限公司(以下簡稱上海浩鼎)得實施本公司部分智慧財產權-中國地區之權利:
    (1) OBI-888 Globo H被動免疫單株抗體之中國專利權。
    (2) OBI-999 Globo H抗體小分子藥物複合體之中國專利權。
    (3) OBI-833新世代Globo H主動免疫抗癌藥之中國專利權。
    (4) OBI-866 SSEA-4主動免疫抗癌藥之中國專利權。
    (5) OBI-858新型肉毒桿菌毒素製劑生產菌株及製程之智慧財產權。
    就上海浩鼎實施本公司以上權利之對價,將委由公正之鑑價機構評估合理價格,並由雙方議定智慧財產權實施之目的範圍、方式及期間等細節條件後,正式簽署契約執行之。
  6. 因應措施:無
  7. 其他應敘明事項:新藥開發時程長、投入經費高且未保證一定能成功,此等可能使投資面臨風險,投資人應審慎判斷謹慎投資。